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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5〕18号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5/4/3 12:03:31   
摘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淘汰改造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减少燃煤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
关键词:浙江生物质、生物质颗粒、嘉兴生物质、宁波生物质、杭州生物质、生物质燃料颗粒、浙江中环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淘汰改造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减少燃煤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鼓励先行,实行差别化政策。以淘汰燃煤锅炉为重点,鼓励扶持企业提前淘汰改造燃煤(重油)锅(窑)炉,并根据锅(窑)炉淘汰改造时间给予差别化补贴。

(二)强化监管,采取多渠道联动。按照引导与倒逼相结合的原则,在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的同时,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形成倒逼机制。

(三)创新方式,运用多手段调控。从政策、法规、价格、资源等方面多管齐下,实施综合治理。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底,全省县级以上城市禁燃区(除集中供热外)全部淘汰改造燃煤(重油)锅(窑)炉,非禁燃区基本淘汰改造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窑)炉。

三、政策措施

(一)补贴锅(窑)炉淘汰改造。对使用煤炭、重油的锅(窑)炉,在满足原有设施功能的前提下,采用天然气、电力、热力(含集中供热)、太阳能和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替代或直接关停的,按替代或关停前锅炉容量(窑炉折算为蒸吨数),省财政根据省下达的任务数,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2015年1.5万元/蒸吨、2016年1.2万元/蒸吨,2017年1万元/蒸吨。同时,市县政府要落实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实施能源优惠供应。2015—2017年期间,燃煤(重油)锅(窑)炉实施煤改气、油改气的,其气价由所在地政府商天然气供应企业实行优惠供应,价格原则上控制在省级门站价+0.6元/立方米以内。对直接关停燃煤(重油)锅(窑)炉实行集中供热的企业,由市县政府核定优惠热价。

(三)加大污染执罚力度。推行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执收标准,2015—2017年期间,对未按《浙江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淘汰改造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实施方案(2014—2017年)》淘汰改造的燃煤(重油)锅(窑)炉,锅(窑)炉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四)严格锅(窑)炉排放标准。2016年12月底前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市10蒸吨以上燃煤锅(窑)炉(不含发电和热电联产锅炉)全面完成清洁化改造,锅(窑)炉排放达到环保部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SO2≤200毫克/立方米,NOx≤200毫克/立方米);2017年12月底前温州、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10蒸吨以上燃煤锅(窑)炉完成清洁化改造,锅(窑)炉排放达到在用燃煤锅(窑)炉新标准(即颗粒物≤80毫克/立方米,SO2≤400毫克/立方米,NOx≤400毫克/立方米)。

(五)鼓励清洁能源替代。积极鼓励非管道输送天然气、电、太阳能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供应或技术服务企业参与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并在项目审批、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和电力接入、并网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六)强化清洁能源保障。根据燃煤(重油)锅(窑)炉和工业区块分布,修订完善全省天然气管网规划,全面启动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规划的编制和热电联产项目的实施,加快项目审批和气网、热网建设,为煤改气、油改气和燃煤(重油)锅(窑)炉热力替代提供基础条件。同时,强化资源保障,确保天然气供应。

(七)加强行政执法监管。从2014年起,禁止审批城市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项目,2014年底设区市城市禁燃区和2015年底县(市)城市禁燃区全部取消原(散)煤销售点,已取得高污染燃料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一律停止经营或搬离禁燃区,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对未按要求完成关停、改造的区域或企业,在新项目审批、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限制;对拒不关停、改造和清洁能源替代的企业锅(窑)炉,依法责令拆除。加强对供气、供热价格的指导和监督,设立价格举报电话,对能源优惠供应价格不到位、擅自提价等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省级相关部门及市县政府要密切配合,加大协调力度,形成高效的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机制。省级相关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负责淘汰改造工作的牵头和综合协调工作,做好清洁能源保障和全省天然气管网规划、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规划的编制和热电联产项目的实施,加快项目审批,推进气网、热网建设。对工艺技术落后、服役超期、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限期治理,对在建自备电厂项目进行清理。

省经信委协助做好供热区内分散燃煤(重油)锅(窑)炉的淘汰改造工作,汇总工业企业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情况。

省环保厅负责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后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监测,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负责燃煤(重油)锅(窑)炉排污费收取。

省质监局负责对燃煤(重油)承压锅炉淘汰改造的安全监察,指导、督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承压锅炉改造的监督检验,定期将检验相关信息反馈给锅(窑)炉淘汰改造牵头部门。

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燃气管道建设,监督城市燃气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优惠供气;制订支持非管道输送燃气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和办法。

省财政厅负责省财政补贴资金的落实、使用和监督管理,协调监督各市县政府补贴资金的到位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地依法办理天然气管网、热力管网建设用地手续。

省物价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相关配套价格的核定,确保各项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淘汰改造燃煤(重油)锅(窑)炉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研究制订具体的政策措施,确保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落实到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5日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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